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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陽技師學院校產管理制度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學院財產(以下簡稱校產)管理,確保校產安全,根據(jù)學院實際情況,結合兄弟院校的經(jīng)驗,特制訂本制度。

第二條 校產是保障學院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物質基礎。管好、用好校產是每個師生的職責、權利和義務,延長校產使用年限,提高校產使用效率,確保其正常運行,是貫徹執(zhí)行勤儉辦學,提高教育事業(yè)經(jīng)費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。

第二章 校產涵蓋的范圍

第三條 學院財產分固定資產和非固定資產兩類。

固定資產類: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,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(其中: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(tài)的資產。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(guī)定標準,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,作為固定資產管理。

非固定資產類: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下(其中: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下)的低值易耗品。

第三章 校產管理的組織體系

第四條 學院校產管理實行學院、院屬各部門、班級三級管理制度。

第五條 各類設備、校產根據(jù)分塊、分線管理的原則落實,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,具體負責其部門校產的使用與管理。

第六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管理學院財產的賬目,建立固定資產臺賬,會同后勤服務處搞好學院固定資產的清查、報損等工作。

第七條 后勤服務處對學院財產管理負總責,具體負責學院所有財產的綜合管理、收發(fā)、清查、報損等工作,設立財產專職管理員一名,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管理卡片,全面掌握學院所有固定資產存量狀態(tài)。

第八條 學院固定資產統(tǒng)一歸口后勤服務處管理。對專用教學設備、儀器、工具、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建立二級管理系統(tǒng),其中,多媒體、機房等電教設施設備由教務處負責管理,其它實驗實訓設施設備由實訓中心負責管理,體育器材由公共課教育部負責管理,辦公設施設備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,教室、學生宿舍內財產由各系(院)負責管理,其它財產由后勤服務處管理。各教學系(院)部的財產管理,系(院)部主任為本部門校產的第一責任人,并指定專人(校產管理員)具體負責系(院)部所使用的校產的保管、領發(fā)、登記工作,根據(jù)校產類別,建立好本系(院)部固定資產臺賬及管理卡片、低值易耗品臺賬,隨時掌握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存量狀態(tài)。系(院)部的校產管理員為本系(院)部校產的直接責任人。

第九條 每學年由后勤服務處會同計劃財務處對各部門財產進行一次清查,核對無誤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與學院簽訂有關協(xié)議,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度,落實具體責任人。

第四章 資產的添置與領用

第十條 新添設備類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按計劃提出申請并報相關領導批準,由學院物資采購領導小組組織采購小組按照學院《物資采購制度》有關規(guī)定進行采購。購回后填寫驗收單,經(jīng)采購組成員驗收簽字后由后勤服務處入庫入賬,再由使用部門或管理部門辦理領取手續(xù)后領取使用。

第十一條 學院基建和維修改造資產由后勤服務處組織人員進行預算,按審批程序審批,經(jīng)院黨委會審議通過后,再公開招投標。

第十二條 對非固定資產的采購由使用部門根據(jù)財務預算制定采購計劃,數(shù)量和金額較小的低值易耗品(如文化用品、衛(wèi)生工具等)可由部門在預算內自行采購,數(shù)量或金額較大的物品(如水電器材、實訓耗材等)應由相應的管理部門按照學院《物資采購制度》規(guī)定進行集中采購。

第十三條 嚴禁未經(jīng)報批手續(xù)擅自購物或購物后不經(jīng)驗收入冊就擅自使用。

第十四條 上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、組織無償調撥的儀器和贈送的設備,應由驗收人員或接受人員填報《固定資產調撥使用單》入賬后方可使用。

第十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領用公物均需填寫《領物登記本》,寫清數(shù)量、用途并簽字,嚴格手續(xù),明確責任。

第五章 使用、借用和檢查制度

第十六條 院屬各部門財產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,可由指定人員負責使用管理,后勤服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。

第十七條 班級和學生寢室使用財產,原則上每學期清點驗收一次。在期初由后勤服務處與學生所在系(院)進行核對,中途發(fā)生變化(增減),或發(fā)現(xiàn)有損壞等情況都應該及時記載,并由系(院)負責人追究當事人的具體責任,期末由后勤服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,其結果納入系(院)績效考核范疇。

第十八條 教職工調入或者調離學院,由后勤服務處、黨政辦公室分別辦理公用財產的領取或注銷手續(xù)。

第十九條 后勤服務處除依據(jù)以上規(guī)定期限進行檢查外,有權對各部門的校產進行隨機抽查,及時了解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問題、查明原因并進行理賠維修。

第二十條 校產原則上不外借。如確實需要的,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,注明借用單位、用途、品名、數(shù)量、借用及歸還時間等內容。出借人簽署意見后逐級報院長批準,并經(jīng)后勤服務處備案、開具《外借證》后方可外借。本院教師因特殊情況需向學校借用財產的,也應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外借財產由后勤服務處限期收回,歸還時應嚴格驗收。遺失或損壞的,應按賠償規(guī)定處理。教學儀器為常用設備,原則上不予外借。

第六章 賠償規(guī)定

第二十一條 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

學院校產被損壞或缺失,統(tǒng)一由后勤服務處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失的責任。財產賠償實行各部門“一把手”負責、層層追償?shù)闹贫取?/span>

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,由后勤服務處向班級所屬系(院)主要負責人索賠,系(院)再向具體責任人索賠。

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,由后勤服務處向責任處室主要負責人索賠,責任處室再向具體責任人索賠。

實訓樓、機房、圖書室等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,由專用室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據(jù)借用或登記情況,負責追賠,并報后勤服務處備案。

第二十二條 學院嚴格執(zhí)行“誰損壞,誰賠償”、“照價賠償”和“有意損壞,從重賠償”的原則。

第二十三條 如責任人單次賠償金額巨大,經(jīng)濟上無力賠償時,由院黨委按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責任追究。

第二十四條 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,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(xiàn)價賠償,貶值校產損壞由財務會同后勤、使用部門估價后賠償。

第二十五條 無法評估現(xiàn)價的校產,按原價的13倍進行賠償;有意損壞的,原則上按原價的3倍進行賠償。

第二十六條 損壞后經(jīng)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,考慮到修理后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,視情況按修理價(含工本費等)的13倍賠償。

第二十七條 班級財產損壞,堅持先賠償后修理的原則。情況特殊的,由班主任擔保并提出書面申請,經(jīng)主管副院長批準可先修理,并于一周內支付賠償金,逾期未繳納賠償金的由該班所屬系(院)主要負責人負責追賠,如一月內該班還未繳納賠償金的由財務處從該班所屬系(院)績效獎中扣回。

第二十八條 為進一步增強班主任、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感,加強對各教學班級的固定資產的管理,執(zhí)行包干責任制。即:規(guī)定每學期每個學生固定資產自然損壞的維修費為8元(電風扇、空調除外)。各教學班以系(院)為單位進行統(tǒng)計。若教學班的人平維修費控制在8元以內,每學期獎勵相應教學班的班主任200元;若教學系(院)的人平維修費控制在8元以內,教學系(院)總支書記及系(院)主任各獎勵200元。若人平維修費超出8元,其超出部分由相應教學班級負責。若因人為造成學院固定資產重大損失,價值在1萬元以上者,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,還要對當事人所在班級的班主任、系(院)總支書記、系(院)主任各扣200元,同時還要按學院相關規(guī)定對責任部門、責任人進行督導考核扣分處理。

第二十九條 各教學系(院)為了更好地維護好學院的財產,充分調動部門內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,增強工作責任感,可根據(jù)上述的獎罰措施制訂對應的獎罰辦法,并簽訂相應的責任狀

第三十條 實訓工廠、實驗室、體育器材室、多媒體、食堂、會議室等教學、生活、工作、經(jīng)營場所內的固定資產,其管理員為直接責任人,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。上述固定資產直接責任人要加強對資產的管理和保護,并有清晰、詳盡的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薄。第一責任人要對直接責任人的工作加強督促和檢查。若出現(xiàn)固定資產丟失或人為損壞情況,直接責任人應明確事故發(fā)生的當事人,并配合相關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處分。否則,由直接責任人負責賠償。若造成的損失在1000元以上,直接責任人除負責經(jīng)濟賠償外,年度不參與評先評優(yōu),部門第一責任人處以200元的罰款,并對部門按督導考核相關規(guī)定進行扣分。

第三十一條 賠償途徑

首先,由損壞責任人向其所在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報告設備損壞情況,再由負責人以書面形式向后勤服務處報告財產損壞(或損失)情況。

其次,由后勤服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,定出賠償金額,或根據(jù)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,并出具賠償通知三聯(lián)單(其中第一聯(lián)為存根、第二聯(lián)交財務處、第三聯(lián)給責任人)。

其三,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財務處繳納賠償經(jīng)費(或由負責人直接向財務處繳納),并向后勤服務處出示已賠償金額的收據(jù)憑證,后勤服務處再負責完成對損壞財產的注銷備案。

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,并通報給使用部門的負責人或最后一次使用部門的負責人,由負責人按上述途徑執(zhí)行賠償。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后勤服務處注銷備案。

教職工損壞財產的,根據(jù)后勤服務處核定賠償金額開具三聯(lián)單,由部門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學院計劃財務處繳納賠償金,并辦理好相應財產注銷備案手續(xù)。

教職工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、謊報或逾期(直至期末檢查)不報的,根據(jù)后勤服務處核定賠償金額上報計劃財務處、組織人事處和督導考核辦,由計劃財務處在工資中強制扣除賠償款,組織人事處視情節(jié)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,督導考核辦依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對當事人、或當事人所在部門給予績效考核扣分處理。

凡部門主要負責人無法查實本部門財產損壞或損失者,由主要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。

各部門公物出現(xiàn)人為損壞,原則上應先繳賠償金后修理。情況特殊的,可以由負責人先擔保并提出書面申請,經(jīng)主管副院長批準可先修理后支付賠償金。

教職工調離學院,應如數(shù)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(含圖書、教參、耐用教學用具等)及寢室鑰匙等,再由后勤服務處匯總并出具校產回收證明,有關人事部門據(jù)此辦理人事手續(xù),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(guī)定賠償。

第七章 公用住房使用規(guī)定

第三十二條 學院內教職工使用的公用住房(含三七房)屬固定資產范疇,統(tǒng)一由后勤服務處負責管理。其管理與使用辦法,參照學院現(xiàn)行的“公租房管理辦法”執(zhí)行。對于私自侵占公用住房或個人之間互相轉讓公用住房者,經(jīng)查實,后勤服務處有權收回公用住房,同時對當事人按公用住房租賃標準的5倍補收房租費。

第三十三條 學院內的公用住房共分為三類,第一類為帶衛(wèi)生間的套間房;第二類為不帶衛(wèi)生間的單間房;第三類為原生物校區(qū)農場的老家屬房及一些陳舊的平房。其房租費為:第一類月租3元/M2;第二類為月租2/M2;第三類月租1.0/M2

第三十四條 學院內的公用住房(不含三七房)出現(xiàn)自然損壞,其維修由學院負責;三七房學院只負責對屋面和室內外主干供水管道、戶外主干線路(指未進電表之前的線路)的維修。

第三十五條 使用公用住房的住戶,其水電費的收取標準按學院水電管理辦法執(zhí)行。

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維修程序為:

(一)維修項目單價在100元以內者

1.由當事人到后勤服務處固定資產維修接待站領取維修申請表;

2.部門負責人和后勤服務處負責人進行審批;

3.后勤服務處負責安排人員進行維修;

4.維修完畢,應經(jīng)當事人和后勤服務處共同驗收、簽證。

(二)維修項目單價為500元以上者

相對第一種情況而言,維修審批時須經(jīng)部門分管院領導及后勤分管院領導審批;在驗收時,部門負責人和后勤部門負責人必須到場。

(三)若維修改造項目單價在1萬元以上者

應按大型維修改造項目的建設程序進行相應的立項審批、維修改造、驗收等。

第八章 報廢制度

第三十七條 低值或零星校產,確認已超過使用年限,同時確定不能再使用和修復的,或修復費用大于使用價值的,應由各部門負責人申報、后勤服務處鑒定,填《報廢單》,經(jīng)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由財務處調整財產賬予以報廢。高價值校產或大宗校產的報廢須經(jīng)院領導批準或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,必須報請上級部門審批。需要報廢處理的校產統(tǒng)一由后勤服務處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處置,資產報廢殘值變賣收入統(tǒng)一交學院計劃財務處。

第九章 附則

第三十八條 在資產管理中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其他個人,后勤服務處將呈報學院予以公開表揚,并給予一定的獎勵。

第三十九條 學院要經(jīng)常性地開展以“愛我學院,從愛護公物做起”的主題教育活動,努力引導師生養(yǎng)成“愛護公物光榮,損壞公物可恥”的良好習慣。

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后勤服務處負責解釋。